(2015)阳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启先与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蒋启先。被告蒋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先诉被告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卫国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蒋启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启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蒋启先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赵维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