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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刘文、袁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刘文,袁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657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被执行人刘文。被执行人袁昳。本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申请执行刘文、袁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