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行他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周庆山,农民,(前张庄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庆山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庆山:1、退还在本村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本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周庆山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孟庄镇张庄村集体土地240平方米建住宅为由,认为被执行人周庆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周庆山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周庆山退还在本村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2、限周庆山15日内自行拆除在本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周庆山,被执行人周庆山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周庆山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周庆山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司永煜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