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任某、任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任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任某,男。被执行人任某某,男。张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任某、任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任某、任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任某、任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