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皓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皓然,张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皓然。被执行人张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张咏、张皓然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289395.56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