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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现在安丘市吉祥花园第二幢4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