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现在安丘市吉祥花园第二幢4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