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龚从明与被告张利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龚某甲,男,汉族,生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胥雄,盐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生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鹏菲,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心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被告张某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双方自2009年相识,在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在之前关系一直要好,但结婚后因为双方父母的思想观念出现分歧,导致两家矛盾纠纷出现。被告在怀孕期间回娘家进行待产,过年也待在娘家不回男方家。2015年2月28日,原告与父母到被告娘家一起接被告回家过年,被告不但不愿意,还将原告父母带到广场,双方父母从口角之争发展到抓扯纠纷,导致原告父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小孩的问题上,被告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的户口上在娘家。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走向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回家待产是因为在婆家没有人照顾,且公公婆婆的思想陈旧,要求第一胎必须生男孩,在生小孩期间原告来看望的次数寥寥无几,都是待几天就走了,原告父亲给的2000元营养费也是给了原告,后来还是被告主动向原告要的,读驾校的钱也是被告自己出的,对于过年在广场发生的冲突,被告父母也受伤了,这一切都是因为原告的父母思想古板和原告一家对被告漠���关心所致。被告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走向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七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张某相识,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四川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0一四年五月二日婚生一女取名龚某乙。婚后原、被告均在广东务工。二0一三年九月,被告回到娘家待产,原告则希望被告在原告老家生孩子,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发生纠纷。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与其父母到被告娘家接被告回老家过年,双方父母因言语不和,在XX县XX广场发生口角之争并引发肢体冲突,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虽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也认为希望被告能与原告一起回到自己家生活,抚养小孩。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体谅,注意沟通,把双方父母的矛盾化解,考虑到小孩刚出生,能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心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