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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费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费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纪显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费黎波,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