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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世林。被告吴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