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俊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930号原告宋俊锋。委托代理人王洪强、管菊华,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广场荆溪大厦12楼A层。负责人谢采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彬,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俊锋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宋俊锋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