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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严某与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38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夏晓智。被告:谷某甲。原告严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兴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智、被告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草率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谷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之初,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原告因怀孕在娘家待产生育。女儿出生十个月后,被告得以释放回家,但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儿子出生之后,这种情况丝毫没有改变,反而愈演愈烈。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动辄对原告施以拳脚,原告为了年幼的子女只得忍让。2012年5月26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于2014年3月被解除隔离措施。期间,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子女,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的辛苦,反而怀疑原告有外遇使用家庭暴力并到处散播侮辱性言语。因此,原告于2014年9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后,被告仍没有任何改观,反而于2014年12月17日晚,无故殴打原告。之后的殴打侮辱更是数不胜数。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谷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子谷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谷某甲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系同村人、建立恋爱关系、生育一子一女及登记结婚的情况属实,答辩人曾吸毒也事实,但现在已戒了。双方纠纷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此事已经虹桥派出所调解过多次。且原告平时不顾家庭子女,经常外出喝酒到深夜回。因此,夫妻产生矛盾,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要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谷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后,被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经济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因此,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仍一起生活。之后,原、被告又为琐事发生纠纷,故导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果。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4)温乐虹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为据,并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同居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并双方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虽然被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但原告仍不离不弃,抚养子女。近年来,由于被告猜疑原告有作风不检点行为,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因此,原告曾起诉要求与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仍共同生活。之后,原、被告有为琐事发生纠纷,其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仍有希望恢复和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