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效斌与青铜峡市贵人香酿酒葡萄专业合作社、吴海军、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冻结股权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效斌,青铜峡市贵人香酿酒葡萄专业合作社,吴海军,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13-2号申请执行人:吴效斌,男,1967年1月生于宁夏西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贵人香酿酒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68年9月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效斌等21人与青铜峡市贵人香酿酒葡萄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1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吴效效等21人支付现金共计10427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申请费13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海军在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6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海军在宁夏甘城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