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邓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