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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冀保有、高振诈骗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148号被执行人冀保有,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振,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关于冀保有、高振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