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振勇与田茂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勇,田茂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王振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锋,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勇与被告田茂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