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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振勇与田茂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勇,田茂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王振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锋,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勇与被告田茂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