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钱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叶某借款人民币3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本市各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可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艾小亮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