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伟与山东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山东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山东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学富,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莱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48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25557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