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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尼胜利、毕喜雨等与尼天义、彭海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胜利,毕喜雨,尼天义,彭海霞,范玉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尼胜利,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毕喜雨,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尼胜利妻子。被告尼天义,男,汉族,居民。被告彭海霞,女,汉族,居民,系被告尼天义妻子。第三人范玉梅,女,汉族,居民,系原告尼胜利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尼胜利、毕喜雨与被告尼天义、彭海霞、第三人范玉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尼胜利、毕喜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胜利、毕喜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尼胜利、毕喜雨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