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尼胜利、毕喜雨等与尼天义、彭海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胜利,毕喜雨,尼天义,彭海霞,范玉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尼胜利,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毕喜雨,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尼胜利妻子。被告尼天义,男,汉族,居民。被告彭海霞,女,汉族,居民,系被告尼天义妻子。第三人范玉梅,女,汉族,居民,系原告尼胜利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尼胜利、毕喜雨与被告尼天义、彭海霞、第三人范玉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尼胜利、毕喜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胜利、毕喜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尼胜利、毕喜雨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