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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德余与韩仕军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余,韩仕军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62号原告:陈德余。被告:韩仕军。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余与被告韩仕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案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雪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