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龙汇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首秦龙汇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认认、董国梁。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静龙。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杏惠。原告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鑫合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