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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伟与王永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王永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570号原告唐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秀,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与被告王永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伟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唐伟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