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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