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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朝信、韩墨芝与丁玉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朝信,韩墨芝,丁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石朝信,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韩墨芝,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丁玉芳,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石朝信、韩墨芝与被执行丁玉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定:“被告丁玉芳分别给付原告石朝信、原告韩墨芝3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石朝信、韩墨芝各负担50元,由被告丁玉芳负担2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10元,申请���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要求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关于丁玉芳分别给付石朝信、韩墨芝3030元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