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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抗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抗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杨某某。原审被告徐某某。原审原告杨某某与原审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卢廷华对此调解书不服,于2015年3月2日向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发出(2015)宝检民(行)监字第32102300003号检察建议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黄顺祥二O一五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