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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瑞祥诉被告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祥,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高瑞祥,女,19**年**月**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锦铁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委托代理人王瑜,原告之女,19**年**月**日出生,满族,锦州市凌河区******,住锦州市太和区水墨林溪东府*-**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被告张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二段**-**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205****-*。负责人赵枫,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祥诉被告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瑞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高瑞祥负担。审判员  董英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