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倪培亚与曲德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培亚,曲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倪培亚。被申请人曲德杰。申请人倪培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曲德杰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0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曲德杰驾驶的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