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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诉李光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李光龙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健,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文静,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诉被告李光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原告在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没有缴交。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一飞人民陪审员  颜艳莉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梅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