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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安太河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安太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王玉平,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夏津。被告安太河,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游春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与被告安太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太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平撤回对被告安太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玉平承担。审判员  吕思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