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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刘某某,女,���族,衡南县人,务农。被告蒋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