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刘某某,女,���族,衡南县人,务农。被告蒋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