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谷德功与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德功,谷德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谷德功,男,1951年11月22日生。被告谷德春,男,1965年8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德功诉被告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谷德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德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德功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