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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谷德功与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德功,谷德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谷德功,男,1951年11月22日生。被告谷德春,男,1965年8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德功诉被告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谷德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德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德功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