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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与翁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翁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884号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翁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国门翁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