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段士新与高永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士新,高永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526号原告:段士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永海,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段士新诉被告高永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士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士新承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