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与蔡红云、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蔡红云,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农场北炼山。法定代表人冯光勇,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红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7-45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红云、被申请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遗漏重要证据组织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严重的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公司是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借款人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给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担保无效,故其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予以再审。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27日,因经营需要,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向蔡红云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月利率3%。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和收条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成讼。原审法院经审理,主持本案各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蔡红云借款100万元,蔡红云放弃利息,如逾期按余额总数支付每月1.2%的利息。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组织调解符合法律规定。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赵太审判员 夏锦石审判员 忻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娇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