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全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0号罪犯王全德,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全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已付清)。宣判后,被告人王全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全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全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八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全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全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