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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莱钢炼铁厂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