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莱钢炼铁厂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