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向阳村董家窊小组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宗艾镇沟西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段梦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莹芝(校对人:段梦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