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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向阳村董家窊小组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宗艾镇沟西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段梦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莹芝(校对人:段梦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