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现外出地址不祥。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双方建立情侣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年××月××日婚生女张某乙出生。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小孩出生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没有家庭观念,没有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自2012开始,被告和其他男性有亲密交往,并频繁与原告发生争吵,在争吵中也承认其在外有男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在一次次的争吵中破裂,在被告承认自己有其他男人时已经完全破裂,再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因原告与被告频繁争吵,且被告又已经有了其他感情归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2014年4月1日,原告起诉提出离婚,博罗县人民法院在(2014)惠博法民一初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1年间,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从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了矛盾,双方经常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12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双方从此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婚生两个小孩一直随原告一起居住、生活。2014年4月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没有和好,仍然分居至今。2015年1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因被告一直都没有回家,没有照顾家庭和小孩,所以,要求离婚后由其负责抚养婚生两个小孩,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还明确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虽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是,从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了矛盾,双方经常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12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双方从此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4月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没有和好,仍然分居至今,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因夫妻双方已分居,被告外出地址不祥,现婚生两个小孩一直随原告一起居住、生活,据此,原告请求离婚后由其负责抚养婚生两个小孩,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男孩李某乙(于2006年1月3日出生)、女孩张某乙(于2012年5月29日出生)由原告李某甲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俊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