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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75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宗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