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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允香与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允香,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02号原告:马允香,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村尤岗社区63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6203020853。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刘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允香诉被告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允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允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马允香负担。审判员  李式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