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文荣等商品房���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文荣,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5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文荣,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邹涛,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法定代表人:贾鑫,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文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文荣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两审判决认为房价上涨、我系抵���获得的涉案房产,故将依约政泉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154928.40元酌减为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政泉公司申请酌减违约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处理并无不当。郭文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文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文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醒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