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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武俊令、武海鸥、武海佳、徐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武威,武俊令,武海鸥,武海佳,徐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襄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闻新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农行襄阳襄州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武威。被告武俊令。被告武海鸥。被告武海佳。被告徐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阳襄州支行与被告武威、武俊令、武海鸥、武海佳、徐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农行襄阳襄州支行送达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家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