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志明、洪金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志明,洪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心刚,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金秀,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志明、洪金秀因计划外生育,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明、洪金秀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5)第150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陈志明、洪金秀征收社会抚养费6412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5)第150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潘国宝审 判 员 李应南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隗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