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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连向金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1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连向金,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连向金罚金(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连向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向金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