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连向金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1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连向金,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连向金罚金(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连向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向金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