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超与刘洋洋、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刘洋洋,吴霞,付邦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7号原告:刘超,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洋洋,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霞,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邦健,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刘洋洋、吴霞、付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