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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铁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铁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刘红星,男,1971年。被告铁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铁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