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铁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铁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刘红星,男,1971年。被告铁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铁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