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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明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王明权,徐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徐希峰,行长。被执行人王明权,男,1970年8月16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中李家埠村089号。被执行人徐明忠,男,1967年12月9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庙前村2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东信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