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明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王明权,徐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徐希峰,行长。被执行人王明权,男,1970年8月16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中李家埠村089号。被执行人徐明忠,男,1967年12月9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庙前村2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东信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