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勇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文臣,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系公司职员。被告:谭勇,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元秀,现住延吉市。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丁物业公司)诉被告谭勇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7月10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丁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被告谭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园丁物业公司诉称:谭勇系延吉市小区(以下简称XX小区)业主,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园丁物业公司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谭勇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故园丁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谭勇立即支付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1543.4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谭勇辩称:因园丁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不好、服务不到位及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谭勇没有交物业费,具体理由如下:园丁物业公司对小区东、西侧出入门管理不好,西侧门天天敞开着,东侧门连门也没有,任何车辆、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小区如同自由市场,车辆被踢坏、被偷;因供热不好问题,找物业公司帮忙协调,但物业公司以自己未收费不该管为由未予理睬;因下水道堵塞问题,找过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同样以不是自己管辖范围为由未予理睬;物业公司曾通知有漏水、墙体长毛的业主到物业公司登记,但至今没有维修;遇下雨天,紧挨着谭勇家的物业公司值班室屋顶就叮当响,影响休息,物业公司必须拆除;因修地暖管道、下水道冒水,谭勇家厨房柜门浸泡多次,损失上千元,还被起诉过。经本院审理查明:园丁物业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2012年3月30日,园丁物业公司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园丁物业公司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55元;物业费按年交纳,每年年底前全部缴清当年费用,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谭勇系XX小区业主,其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谭勇未支付2012月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14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园丁物业公司对谭勇提供的照片13张质证认为,有些照片系业主专有部分,与园丁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无关,有些照片具体位置不清等原因不应采信;对(因园丁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掏马葫芦,使谭勇自行找人清掏马葫芦后,向其单元的其他业主收取费用的)明细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园丁物业公司依法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许可证,该公司具有物业服务管理和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合法资质。园丁物业公司与XX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律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园丁物业公司为XX小区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谭勇直接或间接地受益,因此园丁物业公司要求谭勇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的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一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亦非由某一业主交纳或按人员比例交纳构成,因此在衡量某一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业主或某一些业主的主观评价,更多的是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谭勇主张园丁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好、服务不到位及服务态度不好,并提供照片13张及自行清掏马葫芦后其他业主收取费用的明细加以证明,如其所述成立,即是对业主公共权益的损害,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共同主张,故本院对谭勇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403元及违约金(每年物业服务期满后的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2.1计算)。如被告谭勇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