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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陈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38号原告杨某,男,200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渝中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本区石坪桥。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本区石坪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乙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