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志学、朱振荣与张友新、张友化、张友市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学,朱振荣,张友新,张友化,张友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学,男,193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振荣,女,193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友新,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友化,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友市,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学、朱振荣与张友新、张友化、张友市赡养纠纷一案中,现两申请执行人都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