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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全亮与王玉巧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亮,王玉巧,王中后,陈井根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王全亮,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告王玉巧,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中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陈井根,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全亮与被告王玉巧、王中玉、陈井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亮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